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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明生、谢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明生,谢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明生,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谢巧林,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祁阳县,系被执行人田明生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明生、谢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以该案已经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海平审判员  何京平审判员  周高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