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2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建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建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2713号之一原告: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小西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879390808。法定代表人:蒲英俊,该公司经理。被告:唐建群,女,生于1969年1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原告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建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飞人民陪审员 袁国礼人民陪审员 李继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芯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