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5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俭与吉林省天盛文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俭,吉林省天盛文物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363号原告:赵俭,男,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天盛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益寿委七组。法定代表人:孙长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俭诉被告吉林省天盛文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赵俭以所列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赵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俭撤诉。案件受理费7669.00元,减半收取计3834.50元,由原告赵俭负担。审 判 长 许斌人民陪审员 马悦人民陪审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