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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5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俭与吉林省天盛文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俭,吉林省天盛文物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363号原告:赵俭,男,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天盛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益寿委七组。法定代表人:孙长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俭诉被告吉林省天盛文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赵俭以所列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赵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俭撤诉。案件受理费7669.00元,减半收取计3834.50元,由原告赵俭负担。审 判 长  许斌人民陪审员  马悦人民陪审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