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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邓勤、张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勤,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92号申请人:邓勤,女,汉族,1990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张飞,男,蒙古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申请人邓勤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飞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邓勤以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XXX**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飞所有的价值6000元的财产或存款。案件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张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税良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