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水根、李友珍等与董田珍等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根,李友珍,董田珍,杨友全,杨亮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初1101号原告刘水根,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住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韶山,原告李友珍,女,汉族,1962年6月9日生,住萍乡市,被告董田珍,女,汉族,1955年1月3日出生,住萍乡市,被告杨友全,男,汉族,1953年2月28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杨亮,男,汉族,1983年5月19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刘水根、李友珍与被告董田珍、杨友全、杨亮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根、李友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1元,减半收取计125.50元,由原告刘水根、李友珍负担。审 判 长 杨启根审 判 员 唐彩寿审 判 员 黄佳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