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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井只、李志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只,李志刚,李九花,李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3执640号申请人:李井只,女,1960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孙陶镇沙河。申请人:李志刚,男,1982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孙陶镇沙河。被申请人:李九花,女,1956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孙陶镇沙河。被申请人:李振东,男,1983年03月06出生,汉族,住。关于李井只、李志刚与李九花、李振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临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07月10日作出临农仲案[2017]第22号仲裁裁决书,因李九花、李振东不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临农仲案[2017]第22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给付内容亦不明确。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不符合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临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临农仲案[2017]第22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江审 判 员  袁保林代理审判员  吕俊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子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