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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15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新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周跃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5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新,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周跃民,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长力联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王新与周跃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2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跃民给付人民币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周跃民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周跃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跃民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周跃民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但未找到车辆下落,周跃民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5万元未执行。3.本院干警前往周跃民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核桃园所属居委会调查,未发现周跃民下落,未发现周跃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周跃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周跃民高消费。6.本院依法查询周跃民配偶韩爱华名下的共有财产信息,发现韩爱华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但未找到车辆下落,未发现韩爱华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共有财产。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周跃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新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耀宗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朝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