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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8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冬祺与钟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祺,钟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8416号原告:张冬祺,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钟华明,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告张冬祺诉被告钟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原告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因申请撤诉不会再预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至今仍未预交诉讼费,且明确不会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启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