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异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五谷园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五谷园商贸有限公司,范建青,王佃菊,梁霞,刘洪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367号案外人:禹生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09-16号,组织机构代码77104423-9。法定代表人:王恩江,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五谷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路与八腊庙街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56407324-8.法定代表人:范建青,经理。被执行人:范建青,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佃菊,女,汉族。被执行人:梁霞,���,汉族。被执行人:刘洪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2016)鲁1302执2564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融资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五谷园商贸有限公司、范建青、王佃菊、梁霞、刘洪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禹生成对本院查封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三维花园1号楼××室房产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禹生成称,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位兰山区半程镇三维花园1号楼××室房产的查封行为。理由如下:一、2012年9月29日,禹生成与刘洪字、梁霞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兰山区半程镇三维花园小区1号楼××室的房产以25.7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禹生成,并将房产及手续移交给禹生成,并有见证人范某、刘某1、刘某2进行见证。购买房产后,禹生成实际占有使用了涉案房产,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应为禹生成,贵院查封涉案房产是错误的。二、鑫源融资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刘洪字、梁霞夫妇名下鲁Q×××××车辆、位于兰山区东方花苑小区D座××室的房产以及禹生成所购买的位于兰山区半程镇三维花园小区1号楼××室的房产,之后鑫源融资公司提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洪字名下鲁Q×××××车辆、刘洪字位于兰山区东方花苑小区D座××室的房产的查封,却唯独没有对位于兰山区半程镇三维花园小区1号楼××室的房产解除查封,从该解封行为可以看出鑫源融资公司申请解除查封是刘洪字相互串通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侵害了禹生成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鑫源融资公司未作相应的答���。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鑫源融资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五谷园商贸有限公司、范建青、王佃菊、梁霞、刘洪字追偿权纠纷即(2016)鲁1302民初2959号案件,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审理过程中,鑫源融资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29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梁霞所有的位于兰山区半程镇三维花园小区1号楼××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2016年2月25日至2019年2月25日止,向临沂市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建设局、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半程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梁霞、刘洪字名下所有的证号为××号的房产一套并向临沂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刘洪字名下车号为鲁Q×××××车辆,向临沂市交警支队车管所送达了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鑫源融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29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刘洪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DE汽车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方花苑小区D座××室的房产(证号为××)的查封。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外人禹生成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权利,若是,能否阻止本院的执行行为。二、执行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本院认为,一、禹生成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仅是证明了其与梁霞之间就涉案房产达成了转让意向,其提供的水、电费单据的客户名称均为梁霞,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对于合同履行及查封前涉案房产的占有使���事实,本院不予认可。根据禹生成提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村镇房产登记可知,位于山区半程镇三维集团花园小区1#楼××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梁霞,本院予以查封并无不当。二、禹生成主张鑫源融资公司解除梁霞、刘洪字除涉案房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系恶意串通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该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借款,鑫源担保公��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的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禹生成主张执行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形,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其可通过另行诉讼解除。综上,案外人禹生成受让涉案楼房时未进行变更登记,未成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更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排除执行性,因此,案外人对涉案楼房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其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禹生成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晓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