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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516申请执行人吕建民与被执行人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民,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吕建民,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3号楼1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刘跃成,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四段105号楼2单元101室。委托代理人马长鹏,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长江路六段159C号。法定代表人孙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才,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玲,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朝阳市双塔区北街。申请执行人吕建民与被执行人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吕健民借款本金2,000万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46,800元由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11日,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0户座落于朝阳市海河路北侧的竹林·金地华府的商业网点计6,589,142元价格以物抵债给吕建民。2017年10月27日,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2户座落于朝阳市海河路北侧的竹林·金地华府的住宅房计4,756,000元价格以物抵债给吕建民。本院对被执行人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其它财产逐一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5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振瑞执行员  孙宏旭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