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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邹实与王高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实,王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邹实,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地税局职员,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王高华,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邹实与王高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建君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卫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