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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何景生、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景生,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何景生,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53号。法定代理人:马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景生与被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景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9)武区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0)武民商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何景生支付货款40308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5186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010元、执行费5946元,以上款项共计722227.4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222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