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先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先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5501号原告: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魏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宣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先奎,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莲花新区。原告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先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