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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68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XX、陶解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XX,陶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68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太仓市上海东路77号五洋广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6836640M。负责人缪郁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霞,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女,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陶解新,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申请执行XX、陶解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7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XX、陶解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18894.92元、利息17018.16元、罚息640.71元、复息941.81元,合计237495.6元。XX、陶解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225。因XX、陶解新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022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7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纯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