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3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保月与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月,王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3015号之一原告:杨保月,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琮、罗陆燕(实习律师),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力,女,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月诉被告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保月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月撤回对被告王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为118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素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志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