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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张国辉、陈艳萍、郭立春、陈景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张国辉,陈艳萍,郭立春,陈景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32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宏伟,系行长。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市太祖路***号。被告:张国辉,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陈艳萍,女,1961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郭立春,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陈景武,男,1960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张国辉、陈艳萍、郭立春、陈景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洪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