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8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388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仰天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2683338Q。法定代表人:程必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培和,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玉凤,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翠,女,汉族,1992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华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