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支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支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波尔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高建鹿,钟涛,龚晓,谢亚菲,雷丽,胡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支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龚晓。被执行人: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法定代表人:高建鹿。被执行人:江西波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晓。被执行人: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钟涛。被执行人:高建鹿,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钟涛,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龚晓,男,汉族,1953年4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被执行人:谢亚菲,女,汉族,1955年4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雷丽,女,汉族,1983年11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胡桃,女,汉族,1970年1月11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支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波尔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高建鹿、钟涛、龚晓、谢亚菲、雷丽、胡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洪中执指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进贤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财斌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