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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忠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忠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85号罪犯李忠伟,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11日被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395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刑期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忠伟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1282分,兑换表扬2次。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忠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