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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万谦与XX强、金志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谦,XX强,金志兰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4482号原告:万谦,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XX强,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告:金志兰,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谦诉被告XX强、金志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并已依法送达原告万谦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至指定账户,但原告万谦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理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