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5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林苗苗与林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苗苗,林臣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5848号原告:林苗苗,女,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林臣锋,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林苗苗与被告林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林苗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苗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庄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鹏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