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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乾县姜村镇双羊村村民委员会与张秀英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乾县姜村镇双羊村村民委员会,张秀英,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8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乾县姜村镇双羊村村民委员会(原乾县姜村镇双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乾县姜村镇双东村。法定代表人:刘忠放,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顗,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英,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宗,男,系礼泉县史德镇唐家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审被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乾县县城南门外。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22192096X8。法定代表人:畅立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琳,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乾县姜村镇双羊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张秀英及原审被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终629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乾县姜村镇双羊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判决,认定涉案款项归郝宏涛所有,并准予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执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秀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法院对该案涉案款项的归属这一主要事实认定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款项应归实际施工人郝宏涛所有。二、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仅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306条、第313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认定款项归实际施工人郝宏涛所有。三、原一审乾县法院同案不同判,同类案件共有六起,有两起结果与本案截然相反。张秀英发表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张秀英申请执行及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皆有法可依,申请人借用他人资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已经违法,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乾县建筑工程公司未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乾县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归属问题。经查,实际施工人郝宏涛借用乾县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以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向乾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管理费,双方形成挂靠关系。发包方将工程款汇入乾县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后,实际施工人郝宏涛有权要求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给付,但本案涉案账户的户名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对其账户内的资金享有所有权,实际施工人郝宏涛享有的债权并不具有排除张秀英就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乾县建筑工程公司账户财产的优先性,故一、二审判决准许继续执行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账户内资金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针对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情形,本案中郝宏涛为实际施工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为工程承包人,不适用上述规定。乾县姜村镇双羊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乾县姜村镇双羊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石 雷代理审判员  任苗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