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8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淮莲、胡海璐等与穆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淮莲,胡海璐,穆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8910号原告张淮莲,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胡海璐,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黎明,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淮莲、胡海璐与被告穆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淮莲、胡海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淮莲、胡海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淮莲、胡海璐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