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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8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淮莲、胡海璐等与穆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淮莲,胡海璐,穆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8910号原告张淮莲,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胡海璐,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黎明,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淮莲、胡海璐与被告穆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淮莲、胡海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淮莲、胡海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淮莲、胡海璐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