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邱立珍与邓宝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立珍,邓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邱立珍,女,1948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邓宝玉,女,1968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邱立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宝玉健康权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