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葛玉坡、高密市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坡,高密市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葛玉坡。被执行人高密市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葛玉坡与高密市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