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3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屈根江与赵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根江,赵俊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2220号原告:屈根江,住天水市。被告:赵俊林,住天水市。原告屈根江与被告赵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屈根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屈根江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屈根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屈根江负担。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