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民终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与何琳李仕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何琳,李仕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2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5913901E。法定代表人:罗廷道。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琳,女,汉族,1983年10月2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仕海,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琳、李仕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0101民初1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上诉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程 杨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