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瑞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字第906号移送执行人:烈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赵瑞莲,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604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瑞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完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瑞莲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瑞莲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二、划拨被执行人赵瑞莲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划拨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吉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