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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与马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马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2167号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568816205B。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大沙坝。法定代表人:母光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身份证住址安陆市,系原告人事行政部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刚,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德明审判员  刘雁琪审判员  陈前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刀启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