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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韦广明、廖丽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广明,廖丽菊,陈国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韦广明,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廖丽菊,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陈国同,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30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韦广明,本案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