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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昕、吴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昕,吴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陈昕,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职工,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吴秋峰,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昕与被执行人吴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闽072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秋峰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昕与被执行人吴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房产信息,银行账户没有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管存灯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张朝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欠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