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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湘阴县阿甘厨房诉湘阴县地方海事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阴县阿甘厨房,湖南省湘阴县地方海事处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4民初1522号原告:湘阴县阿甘厨房,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滨江路。经营者:甘宁,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湖南省湘阴县地方海事处(湖南省湘阴县船舶检验处),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湘江路**号。法定代表人胡祥华,系该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军,男,汉族。原告湘阴县阿甘厨房(以下简称阿甘厨房)与被告湘阴县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海事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阴县阿甘厨房的经营者甘宁、被告湘阴县地方海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甘厨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事处支付阿甘厨房“签单”消费费用42304元;2、判令由海事处承担本案的全部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海事处的部分领导因业务和接待需要在阿甘厨房多次“签单”了餐饮消费,合计金额为42304元,因为原、被告之间有多次业务往来,一般都是一起结账,原告在2015年下半年开始多次找被告催要,但是被告负责结账的相关人员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行为侵犯了阿甘厨房的合法民事权益,希望法院依法支持阿甘厨房的诉讼请求。海事处承认阿甘厨房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阿甘厨房所提供的签单凭证中单号为0020211,日期为“5.14中”,台号为厅3,消费金额为170元的签单,其签名为“方向”,系该海事处的司机,没有签单的权利。阿甘厨房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该张签单的追偿,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海事处承认阿甘厨房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阿甘厨房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阿甘厨房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其中价值170元签单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由湘阴县地方海事处(湖南省湘阴县船舶检验处)偿还湘阴县阿甘厨房消费费用42134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湘阴县地方海事处(湖南省湘阴县船舶检验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文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