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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9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孔宪凡与胡金强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宪凡,胡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9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孔宪凡,女,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胡金强,男,196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孔宪凡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金强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南执字第1267号,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22.7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902.75元,承担执行费12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并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执字第1267号、(2017)黑0103执恢9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