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玉丽与郑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丽,郑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450号原告:李玉丽。被告:郑玉明,37岁。本院审理原告李玉丽诉被告郑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丽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丽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玉丽负担。审判员 王树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