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5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玉丽与郑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丽,郑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450号原告:李玉丽。被告:郑玉明,37岁。本院审理原告李玉丽诉被告郑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丽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丽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玉丽负担。审判员  王树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