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5执1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济南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济南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德吉,张守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1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540号。代表人:柳璐,行长。被执行人:济南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747322-9,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鲁工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马德吉,经理。被执行人:马德吉,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张守息,女,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济南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德吉、张守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袭联祥审 判 员  齐 栋人民陪审员  冯紫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