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邱华成、吉晓红等与杨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华成,吉晓红,邱良春,邱良玉,杨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693号原告:邱华成,男,194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吉晓红(系邱华成妻子),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邱良春(系邱华成长子),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邱良玉(系邱华成长女),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勇,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英杰,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华成、吉晓红、邱良春、邱良玉与被告杨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邱华成、吉晓红、邱良春、邱良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邱华成、吉晓红、邱良春、邱良玉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华成、吉晓红、邱良春、邱良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邱华成、吉晓红、邱良春、邱良玉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姚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