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5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盛军杰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曲晓静、姜洪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军杰,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曲晓静,姜洪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610号原告:盛军杰,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强,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频,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涛,经理。被告:曲晓静,女,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姜洪岩,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盛军杰与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曲晓静、姜洪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即128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