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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3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银富与重庆秦砖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富,重庆秦砖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3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银富,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秦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青龙咀组,组织机构代码57214068-2。法定代表人夏祥春,重庆秦砖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秦砖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40.2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秦砖建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车辆及房屋登记等信息。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截止到2016年6月23日的土地占用费96159.74元,案件受理费963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653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32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官心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