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全山与周道中、汤福利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全山,周道中,汤福利,吴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4277号(2017)沪0120执4277号申请执行人朱全山,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坤,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道中,男,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汤福利,男,195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吴昊,男,199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全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道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道中、吴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汤福利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20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