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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银川金惠圣物资有限公司与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周贤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金惠圣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周贤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825号原告:银川金惠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经学院内1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陈惠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富,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红星南桥。法定代表人:纳巨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贤虎,男,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银川金惠圣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周贤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银川金惠圣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金惠圣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川金惠圣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2元,由银川金惠圣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马珲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