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云平与赵胜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平,赵胜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400号原告:高云平,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国,北票市西官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胜利,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平与被告赵胜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云平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