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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云平与赵胜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平,赵胜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400号原告:高云平,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国,北票市西官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胜利,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平与被告赵胜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云平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