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再洋与许承森、一审被告蒋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再洋,许承森,蒋喜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2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再洋,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承森,女,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蒋喜刚,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蒋再洋因与被申请人许承森、一审被告蒋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再洋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832号及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改判驳回许承森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蒋再洋与许承森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问题。本案中,蒋再洋于2014年9月30日向许承森出具借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为40万元,亦承诺用其名下的房屋进行抵押的意思表示真实,蒋再洋又于借款当日为许承森出具金额为40万元收据,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审法院对蒋再洋与许承森40万元借贷关系予以确认正确。综上,蒋再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再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