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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汉华光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千积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汉华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千积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9129号原告:深圳市汉华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和社区易事达宝益成科技园A栋五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53706C。法定代表人:吴泰山。委托代理人:方念伯,湖北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千积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社区白水塘工业区深源工业城A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8569X6。法定代表人:王蕻檳。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念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自2014年5月到2014年10月一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即被告向原告采购HH-SMD020RBC-共阴、HH-SMD020GBC、HH-SMD020HBC、HH-SMD020RGC-共阳等光电产品,约定月结30天或45天,含税,签回单。双方于当年6月份、7月份、8月份、10月份都有明确的对账单,双方均签字确认。截至2014年10月份,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554681.31元,事后被告陆续还款或由其他公司代为还款,截至2016年1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9687.8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不予理睬。鉴于此,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迅速清偿依买卖合同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29687.81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采购共阴、共阳等光电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通过传真方式向原告发送订单,原告按要求送货。双方每月通过传真方式对账,约定付款时间为当月结。对账单显示2014年6月货款为60829.38元,2014年7月货款为79271.39元,2014年8月货款为235164.64元,2014年9月货款为264315.02元,2014年10月货款为204993.49元,以上合计844573.92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535094.27元。另,原、被告、东莞市毅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祥公司)签订一份《收款协议》,约定将毅祥公司所欠被告货款人民币8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由毅祥公司以转账形式转到原告账户,原告确认上述80000元毅祥公司已支付。以上事实,有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收款协议》、银行回单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按约定给付被告货物之后,被告应当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29479.65元(844573.92-535094.27元-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千积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汉华光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9479.65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汉华光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73元,由被告承担2371元,由原告承担2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晓 光人民陪审员 李 振 财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莹(兼)书 记 员 黄 梦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