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李书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4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红,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书贵,男,汉族,1953年6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红,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李书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丽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上诉人张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 宇审判员 王胜利审判员 李运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