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邹辉庆与周楚雄、林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辉庆,周楚雄,林爱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2251号原告:邹辉庆,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晖,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楚雄,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林爱武,男,成年,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邹辉庆与被告周楚雄、林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邹辉庆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辉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由邹辉庆负担。审判员 周江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丘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