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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鹤壁市名门置业有限公司与索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名门置业有限公司,索发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860号原告:鹤壁市名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朝歌镇朝歌南路中段东侧商业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发周,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鹤壁市名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索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鹤壁市名门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鹤壁市名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计2680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4050元,由原告鹤壁市名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利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程梅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陈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