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7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东益都阀门厂天津销售处与唐县国润发投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益都阀门厂天津销售处,唐县国润发投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767号原告:山东益都阀门厂天津销售处。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号*******号。主要负责人:陈水友,该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宗,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林,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唐县国润发投热力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枣园村。法定代表人:郭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益都阀门厂天津销售处与被告唐县国润发投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益都阀门厂天津销售处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益都阀门厂天津销售处撤诉。案件受理费9925元,减半收取4962元,由原告山东益都阀门厂天津销售处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冯立安人民陪审员  马浩亮人民陪审员  田红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