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9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9729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7239Q。法定代表人:佐藤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劼,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1号,铁西区北一中路1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64207X。法定代表人:齐界。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63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湘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