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单高鹏与苏梓庭合同纠纷(2017)粤0115执1855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高鹏,苏梓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单高鹏,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孙宏,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梓庭,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关于单高鹏与苏梓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字39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苏梓庭应履行向单高鹏支付货款5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苏梓庭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单高鹏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本院向相关财产部门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9.11元,已依法将款项缴纳案件受理费;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梓庭名下车辆的档案。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将苏梓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字39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梓庭应按照生效民事判决自觉履行义务。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18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刘国恒审判员 郑伟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