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7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安向全、李瑞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向全,李瑞娥,张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财保89号申请人:安向全,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申请人:李瑞娥,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张果花,女,汉族,住阳原县。申请人安向全、李瑞娥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果花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果花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曹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莘璐 更多数据: